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禁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同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宿迁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努力塑造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针对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以下十条禁令:
1.禁止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谎报实情、虚报业绩。
2.禁止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以及在工作职责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3.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4.禁止用公款购买、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节礼等财物。
5.禁止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以及提供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6.禁止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
7.禁止利用婚丧喜庆和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8.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以及换用、借用、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等。
9.禁止公款旅游或者以招商引资、外出公务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10.禁止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的通知
2014-11-12 15:28:14 来源: 浏览量: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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