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优秀的社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院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调动外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断规范管理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人事档案不转入我院)。
二、外聘教师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
3.熟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4.遵守学院的相关制度,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
5.我院的优秀毕业生,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留用为实习指导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各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和院主要领导审批,核定各系部聘任外聘教师计划数。
2.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身份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3.教务处、各系部对拟聘任人员进行任教课程试讲考核。
4.考核合格者填写《淮海技师学院外聘教师聘任申请表》,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5.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聘期、任务、待遇等事宜。
6.学院统一颁发聘书。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1.外聘教师享受课时费标准为:
职称 标准(元/学时)
正高级 60
副高级 50
中级 40
初级及其他30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课时费标准,具体按照当年标准执行。
2.外聘教师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
工作量(学时/周)标准(元/月)
23及以上 500
19—22 400
15-18 300
14及以下 无
3.外聘教师的课时费和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各系部在每月3日前将外聘教师上月份课时量统计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由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按照程序报批。
4.除课时费和生活补贴外,聘方不再为受聘方支付其它酬劳。
五、外聘教师的考核管理
1.外聘教师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各系部具体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考核,并每月将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学期期中、期末考核,年度考核由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研室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2.教务处、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教学任务,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发生教学事故者,按照《淮海技师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3.各系部不得私自聘请外聘教师,未经过正常程序审批不视为我院外聘教师,不得享受课时费和生活补贴待遇。
4.各系部要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充分调动并发挥外聘教师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对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聘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优先聘任为我院自聘教师。
六、其它
1.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