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12]83号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公布的相关职业标准,为适应我省产业发展需要,满足劳动者提高职业能力的需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规定,现公布《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五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2年3月起执行,各鉴定机构开展第五批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或变更手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鉴定和收费行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第五批)
(2012年3月公布执行)
(2012年3月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