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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013-12-05 11:32:11   来源:   浏览量:343

     一、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规定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工:
     (一)必备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
     1.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者。
     2.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3.取得本职业技术员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

     四、技师:
     (一) 必备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一年半学制式技师学院毕业证书者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
     3.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 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十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
     2.获得市级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 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7至15名或市级前4至10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市级行业或系统、集团公司先进工作者,和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
     (4)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三等功。

     五、高级技师:
     (一)必备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已满2年不满3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六名,部、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
     2.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从事本职业(工种)满 15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技能竞赛中取得省(部)级前6名或市级前3名。
     (2)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能运用特殊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8.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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